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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告

 

 
 
    裕美华建设(成都)有限公司:

    本局受理申请人张国龙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源人社工举字〔2021〕029号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》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如你单位不认为张国龙是工伤,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提交工伤认定举证资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,逾期本局将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《工伤认定办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。

    淄博市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